福建连城县一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被罚12万

无敌椰子 娱乐 2024-10-31 478 0

据福建连城县政府网消息,连城县宏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29日被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当事人名称:连城县宏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24年 09月 12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12日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一份、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9月27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组,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

3.2024年9月27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法人项小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法人承认违法事实;

4.2024年9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项小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及法人基本情况;

5.2024年9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废纤维毡属于危险废物;

6.2024 年9月 27日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图片)一份,证明你公司已对危废暂存间标识及台账问题完成整改;

7.2024年9月27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

1.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十六)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序号1的规定。你公司已在期限内按要求设置危废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规定附件2首违不罚情形清单第3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十六)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序号4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连环罚告〔2024〕13号)告知你公司拟处罚措施和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提出申辩意见:1、公司主观上并非故意,实属过失、因法律意识不够才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该公司以后定当学法、懂法、遵纪守法。2、公司已限期整改完毕。3、公司的行为均属于首次违法、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4、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应该是产生危险废物后登记,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不足一个月,因此违法持续时间短,不应按照12个月计算。

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针对你公司提出的前3点意见,我局在作出处罚告知时已充分考虑到你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改正态度、环境违法次数等因素,对于适用首违不罚的情形我局已对你公司免予行政处罚,所以前3点意见不予采纳。针对你公司提出的第4点意见违法持续时间问题,我局予以采纳,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五条【裁量规则和基准适用】的相关规定,因调查条件限制,无法查清的,不影响案件定性(合法性),不属于案件事实不清,应当在该裁量因素中适用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最低等级,这一项的自由裁量取值改为对你公司有利的最低等级取值,取值修正为1。

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鉴于你公司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适用首违不罚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2.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行为,对你公司处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0000.00元)罚款(详见《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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