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继承案件。富商朱某去世后留下遗嘱,将遗产留给婚外情对象黄某及其非婚生女儿朱某博。法院认定遗嘱中关于非婚生女的部分有效,但赠予黄某的部分因违反公序良俗无效,这部分遗产由婚生女朱某蕙和非婚生女朱某博进行法定继承。
最终法院判决,非婚生女朱某博继承遗嘱中的50%及另一部分的六成,总计80%的遗产;婚生女朱某蕙继承20%。此前在另一起诉讼中,朱某蕙已继承其母亲遗产761万余元,因此朱某的总遗产为名下资产减去这部分金额。
律师认为,此案与2001年的“公序良俗第一案”相似,认定遗嘱中赠予婚外情对象的部分无效合法合理。法律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权利,非婚生子女也应有平等的继承权。
婚生女朱某蕙表示无法接受这一判决结果。她认为,自己母亲先于父亲去世且患有精神疾病,无法订立遗嘱,父亲的遗产中有部分来自母亲。她认为该判决让母亲的财产大部分流向伤害她的第三者及其子女。朱某蕙的代理律师表示,将向高院申请再审。
2024年6月,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在广东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为朱某的非婚生女朱某博和她的母亲黄某,被告则是朱某的婚生女朱某蕙。法庭上,黄某一方出示了朱某于2021年手写的遗嘱,内容是将其身后一切财产留给黄某及女儿朱某博。黄某希望法院判决朱某的遗产全部由原告继承。
朱某蕙则认为,父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并与黄某育有一女。母亲受此刺激出现精神疾病,之后几年里,她曾照料母亲,但后来母亲被父亲强行接走。母亲去世后,朱某蕙与父亲就母亲的遗产问题发生争执,经过多次诉讼,法院认定朱某蕙可以分得761万余元财产。朱某不服提起上诉,但在审理期间去世,上诉人变更为朱某博,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定遗嘱系朱某的真实意思表达,根据遗嘱意愿,朱某博可分得遗产的50%。而黄某作为遗嘱受遗赠人,因与非婚生女朱某博的关系密切,违背公序良俗,该部分遗产按法定继承分配,朱某博继承60%,朱某蕙继承40%。综合下来,朱某博继承80%,朱某蕙继承20%。
双方对判决结果均不满意,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一审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维持原判。朱某蕙表示,她无法接受这个判决结果,认为父亲的过错导致母亲的精神分裂,现在判决却让母亲的财产流向伤害她的人手中。朱某蕙的律师表示,他们将向高院申请再审。
法律专家认为,本案与2001年的泸州“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相似,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都认为对第三者的遗赠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无效。然而,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支持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是合法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