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园本意是为了放松身心,但如果忽视其中的安全风险,普通的晨练也可能导致身体受伤。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老人在公园使用座椅晨练时摔伤的索赔案件。法院判决老人和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均需为自己的失责承担责任。
2024年2月13日清晨,75岁的王老太像往常一样在家附近的公园散步。她在拽着公园座椅抻拉身体、左右摇摆锻炼时,椅子突然翻倒,王老太随之摔倒。经医院诊断,她腰椎体骨折,并接受了手术治疗。
事后,王老太的家属找到公园管理方即某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协商赔偿问题。家属认为,事故是由于公园座椅嵌入地面的部分生锈老化失修所致,公园设施养护公司未及时进行修理维护,也未设立安全警示标识或提示,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王老太将公园设施养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公园设施养护公司辩称,公园的椅子是供游客乘坐的,而不是用于锻炼。王老太拽着椅子摇摆锻炼导致椅子翻倒,因此不同意赔偿请求。
在诉讼过程中,王老太申请了伤残鉴定,结果显示她构成十级伤残。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园作为免费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场所,有义务提供安全的休闲环境。根据证据,公园座椅确实存在老化失修的情况,公园设施养护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公园内的长椅仅供游客坐下休息,而非健身器材。王老太作为老年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应当预见到不当使用公园座椅借力锻炼可能带来的危险,但没有防范,这也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
最终,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公园设施养护公司承担60%的责任,王老太承担40%的责任。公园设施养护公司需赔偿王老太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园属于公共场所,管理方应对入园游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然而,公园管理方的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范围,应以其管理义务和控制能力为限。例如,是否提供了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是否定期检修维护、是否对潜在危险进行提示等。
本案中,公园座椅因年久失修存在生锈、松动等问题,公园管理方未及时检修,也没有对座椅的安全问题进行必要的警示和说明。因此,公园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对游客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游客而言,无论在何处游玩,每个人都应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园的公共设施都有专门用途,不是任何设施都可以用作健身器材。若游客不当使用公共设施,使自己陷入危险境地,也要对自我损害后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