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学校打闹受伤的责任归属问题较为复杂。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是责任主体,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如果监护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监护义务,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伤害,无论伤害原因如何,教育机构通常需要承担责任。但若教育机构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了加强教育和严格管理的职责,则可免除责任。
关于责任比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过失程度来确定最终的责任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若损失难以确定且双方协商不一致,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在校园内,学生奔跑嬉戏相撞导致其他同学受伤时,受伤害同学的家长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如果学校在教育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充分履行义务,也需承担相应责任。但若校方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已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则无需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进一步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对于监护人来说,如果已经尽到了应有的合理监护义务,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可以得到适当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