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5日,凯撒旅业(000796)公告收到海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至此,凯撒旅业的虚假陈述违法事实已基本清晰,因该等违规受损的投资者已可发起索赔。(许峰律师专栏)
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信息显示,经查明,凯撒同盛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涉案期间,凯撒世嘉旅游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为凯撒同盛控股股东;北京贝佳途旅行社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构成凯撒同盛的关联方。
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凯撒同盛通过资金拆借、应收款项被关联方代收、代关联方支付费用、委托贷款、没有真实商业背景的股权投资及预付款项、保理放款等形式,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3年12月底,凯撒同盛上述资金占用情况已完成整改。
1、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查,2020年,凯撒同盛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85,922.8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71.81%。2021年,凯撒同盛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38,811.74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84.72%。2022年,凯撒同盛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82,918.4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85.68%。
根据规定,凯撒同盛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但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2、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规定,凯撒同盛应当充分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但未按规定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
3、“17凯撒03”债券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7年,凯撒同盛面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7凯撒03”,募集资金7亿元。
根据规定,“17凯撒03”债券存续期间,凯撒同盛应当充分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但未按规定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以上违法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在2020年8月28日到2023年4月29日之间买入凯撒旅业股票,并在2023年4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已可发起索赔。(*ST凯撒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