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省科技厅发布了《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25年1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根据规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四川省境内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奖项名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冠以“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国际”“世界”“四川”“全省”“全川”“巴蜀”“西部”“天府”等类似含义字样。
社会科技奖是指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四川省境内面向社会设立的奖励,旨在表彰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这类奖励仅限于科技管理、科技服务和图书、期刊、专利、产品、视听作品等对象的评选,不包括与科学技术无关的奖励活动。
社会科技奖应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科学家精神,遵循依法办奖、公益为本、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突出奖励真正有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同时,坚持学术性和荣誉性,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避免与相关科技评价简单直接挂钩。设奖者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奖励名称中须使用设奖组织的规范全称、简称或主办人姓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特定区域或国家级别的名称。此外,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其他已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国际知名奖励相同或容易混淆的名称,并且名称应与国家和省级表彰项目相区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权益。如果以组织名称、自然人姓名或商标、商号等冠名,必须取得合法授权;若以功勋荣誉获得者姓名冠名,还需按程序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同意后,再报有关部门批准。
另外,社会科技奖应当具有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和规模,在奖励活动中不得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取任何费用。资金使用应相对独立,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