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用镜头记录生活越来越方便。然而,方便的同时,公共场合的直播、拍摄行为也影响到了他人。探店视频能随意拍路人吗?公共场合的拍摄行为该如何规范?一起来看。
就餐遇拍探店视频“被迫”出镜 法院:侵权
位于武汉市汉阳江滩边的一家餐厅,紧邻鹦鹉洲长江大桥,很受年轻人喜欢。店长介绍,两年前,他们公司与一家短视频平台合作,由平台协调视频博主到店拍摄制作短视频,在网络平台上播放,对自家门店进行推介。就在视频博主以探店的方式到店进行拍摄时,小丽和朋友正好在店内就餐。
消费者 小丽:就问我愿不愿意入镜,接受一个采访,我当时就说不愿意,并且我有拿手挡住脸的肢体动作。
小丽讲自己平时就不喜欢拍照,自拍都很少。这事过去近一年后,突然朋友说,在一个视频平台上看到她了,自己查看后发现,就是在那家店就餐时被拍摄的,当时视频已有100多万的播放量。小丽很生气,觉得自己没有被尊重,于是将短视频平台和餐饮门店诉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2万元。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王文兵:原告当时明确表达了不愿意被拍摄、不愿被播放的意思,但是平台方没有考虑到原告的想法,擅自在平台上播放了这个视频,它其实是跟商家合作的商业行为,我们认为是构成了侵权行为的,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经过法院的释法和调解,短视频平台方主动提出愿意承担侵权责任,不涉及餐饮门店。最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短视频平台将视频下架、向小丽赔礼道歉,并赔偿她精神损失费1万元。
主播离职,公司能继续使用其出镜视频吗?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还审结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一位主播在离职后发现,自己出镜的短视频仍然被教育公司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传播,教育公司的行为又是否侵犯了主播的肖像权呢?
2023年3月,原告李某入职北京一家教育公司担任主播,当年11月离职。李某离职后,发现教育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账号未删除她在职期间出镜为公司进行宣传的一条短视频,并且当年12月13日发布的一条短视频还使用了她的声音作为配音。
李某认为,上述两条短视频侵害了她的肖像权和声音权,请求北京互联网法院判令教育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她经济损失2万元。
被告教育公司辩称,原告在职期间拍摄的视频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公司享有,并且在原告离职后,公司已经主动删除大量由原告出镜的短视频,涉案的两个视频系遗漏,现已全部下架,不存在侵权的故意。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 李绪青:但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肖像许可使用的时间应认定为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致,在原告离职后,劳动关系结束即视为肖像许可的终止。
法院最后认定,在劳动关系结束后,教育公司继续在短视频平台维持案涉视频的发布状态,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同样受法律保护,李某离职后,教育公司继续使用其声音进行配音的行为也构成侵权。 但考虑到李某离职后,教育公司已经主动删除她的出镜视频,这两条确属遗漏的事实,以及传播时间不长等因素,法院最后判决教育公司赔偿李某经济损失2000元。
个人肖像受法律保护 未经许可不得使用
生活中,有不少人认为只有名人才能享有肖像权,普通人没有。对此,我国相关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法官介绍,肖像权是自然人独有的权利,与身份地位无关。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法官介绍,对个人肖像权的保护也是有例外情形的,对此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公共场合拍摄短视频如何保护肖像权?
遇到“随手拍”,公众应注意哪些可能的法律风险呢?来听听专家的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黄尹旭:
拍摄者可以征求路人的意见。如果没有征得同意,最好采取一些技术措施,比如用马赛克遮挡或是把面部、声音特征进行处理。
监管部门一方面要增强普法宣传,提高公众对自己肖像权的一种隐私的意识;另一方面,应颁布一些肖像权保护的倡议,倡导自媒体从业人员维护用户、路人一些相应的人格权益、肖像权益等。
黄尹旭建议,视频拍摄者应具有自律心和边界感。监管部门可以增加普法宣传,并颁布肖像权保护的倡议,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拍摄行为。
(总台央视记者 冀成海 冯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