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8日,27岁的费晴(化名)拿到了安徽省五河县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此时,她已被卷入这起案件4年,且早已服满此前被判的一年刑期。
拿到不起诉决定书的费晴(化名)
该案经历多轮审判。费晴被控在一次邻里纠纷中将邻居张某秀的手指打伤,五河县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一年有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费晴家属申诉后,蚌埠中院决定再审该案,随后发回重审,五河县法院再次判费晴有罪,蚌埠中院再次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检方撤回了起诉。
费晴的代理律师李炳军向记者表示,目前正在准备为费晴申请国家赔偿的相关材料。
一审被判一年,被告人不服上诉
冲突发生在2020年11月13日。费晴说,那时,她从浙江省一所大专院校毕业不久,带着男友一起回到老家安徽省五河县。当天,因身体原因正在输液的她接到了母亲的电话,母亲告诉她,因宅基地门前自留地的归属纠纷,与隔壁邻居张某秀起了争执。她和男友李某乐从诊所急忙赶回家中,发现母亲仍在与邻居张某秀争吵。
五河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认定,当时,费晴、李某乐与张某秀发生推搡及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某秀左手拇指骨折。2021年5月31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秀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此后,费晴被公诉,“张某秀的手指是不是被费晴掰断”成为案件焦点。
2021年12月31日,五河县法院一审认定,在厮打过程中,费晴将被害人张某秀左手拇打伤,以费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张某秀左手拇指近节指骨骨折摄片影像。
但费晴坚称自己没掰过张某秀手指,认为张某秀的手指伤情是在她录制冲突现场视频时,张某秀击打手机导致的。
判决书显示,关于拇指受伤经过,张某秀称,费晴用右手攥着她左手大拇指往后撇。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张某秀左手拇指骨折的成伤机制符合左手拇指指间关节屈曲时,近节指骨遭受轴向暴力作用,暴力沿指骨纵轴传导所致。
费晴的辩护律师李炳军早年是安徽某市人民医院的医生。李炳军依据医学知识分析,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提到,张某秀骨折后的影像学资料显示,其左手拇指近节指骨自远端至近端可见数条长斜形透亮影(骨折线),若骨折的主要形态呈长斜形,伴有纵向嵌插但无明显侧方移位,则提示间接暴力(轴向暴力)作用的可能性较大,而他人扳扭等行为无法产生轴向暴力。李炳军以此认为,伤者张某秀的骨折并非由犯罪嫌疑人费某扳扭造成。
法院一审认为,案发现场只有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且打架后受害人就告知民警左手受伤,辩护人辩解不成立。
一审宣判后,费晴提出上诉。
经多轮审判后检方最终决定不起诉
后来,该案经历多次审判。二审维持原判后,费晴的父亲提起申诉,2022年9月19日,蚌埠中院决定再审该案,后再审以部分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而此前的2022年6月,费晴已刑满出狱。
2023年8月10 日,五河县法院再次判费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费晴继续上诉。
2024年7月25日,蚌埠中院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再次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期间,2024年8月30日,五河县检察院决定对费晴撤回起诉。10月18日,五河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费晴不起诉。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对费晴(化名)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
费晴说,因这起刑事案件,她被开除党籍,从学前教育专业毕业后也无法考取教师编制。出狱后,她在浙江宁波一家私人培训机构短暂工作过,后因案件调查及开庭需要经常往返浙江安徽两地,只能辞职待业在家。
失去了一年的人身自由,费晴称自己性格发生了很大变化,近几年因为案子变得郁郁寡欢。目前,她已经在老家结婚成家,开启新生活。
针对被开除党籍,费晴已向安徽省五河县纪委提出恢复申请,10月28日,五河县纪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事件比较特殊,目前已将此事上报,但恢复党籍需要一定的过程,正在进一步研判。
费晴的代理律师李炳军向记者表示,目前正在准备为费晴申请国家赔偿的相关材料,预计在11月初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