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兰真红记者严君臣)楼上住户为增加住房面积,将自家空调外机平台改造成落地窗,把空调外机安装到楼下邻居飘窗上方。楼下邻居陆某某不堪噪音污染,与邻居多次协商无果后,将楼上住户李某诉至南通海门法院。10月24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海门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楼上住户限期移除空调外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李某和陆某某是海门某小区401室和301室的业主,为上下楼邻居。二人房屋户型一致,东侧的卧室设计有飘窗、中间的卧室窗外预留有放置空调外机的平台。李某先于陆某某装修入住,其在装修房屋时,为了增加中间卧室的面积,遂将原有的窗户拆除,并将放置空调外机的平台纳入房间内,在平台外沿安装了落地窗。同时,李某将其东侧卧室的空调外机放置在301室飘窗上方,并将西侧客厅的空调外机悬挂在建筑外墙上。陆某某入住后,严格按照开发商设计规范,将两个空调外机放在预留的平台上。经现场查看,该小区多数业主的空调外机均安放在自家预留的平台上。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一方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使自己处于优越的地位。相邻方作出行为前要力求避免给相邻权利人造成妨害,已造成妨害的,行为人应当排除。被告李某擅自改造其住宅专有部分相对应的空调外机预留平台,并且在未征得原告陆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空调外机安装于陆某某家卧室飘窗顶部平台,该行为侵害了陆某某作为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空调外机在运转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定的噪音及振动,李某将空调外机安装在陆某某卧室的飘窗顶部平台上,在一定程度上也会给原告的生活、休息造成影响。李某的空调外机安放位置,应当由其在不影响陆某某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合理参考陆某某的建议,及同幢住宅邻居的处理方式,自行迁移至与其住宅专有部分相对应的位置。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空调外机。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远亲不如近邻,与邻为善、以邻为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邻里之间应相互理解、相互包容,需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方也应有着合理限度的容忍。在日常生活中,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会受到来自环境的各种影响,噪声、空气、阳光都属于相邻环境权益的范畴,应采取合理的措施,将对于权利行使的限制限定在合理限度内,尽量减少给相邻权利人生活带来不便,不得把一方的方便建立在相邻权利人的不便之上。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不应仅考虑自身的便利与低成本,也应多换位思考,避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友好的睦邻生活环境。若邻里间产生纠纷,双方应秉持友好协商态度,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