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的珍珠
消费者网购后收到的货物与描述不一致,商家却以发错货为由,拒绝3倍赔偿。“双11”购物节前夕,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购澳白珍珠却收到日本Akoya珍珠的案件,商家虽称“发错货”,但法院最终认为,商家行为构成欺诈,应当退一赔三。
2023年夏天,原告王女士网购一条约1.8万元的澳白珍珠(即澳洲南洋白珠)项链。收到货后,王女士发现货品附带一张标明“海水珍珠”的国检证书,觉得不合理,于是以“商品成分描述不符”申请退货,商家当即同意。此后,王女士选择将项链送检。检测结果显示,项链实为Akoya珍珠项链(一种日本珍珠品类,与澳白珍珠同为海水珍珠)。
所附“国检证书”
王女士认为,商家以假充真,存在欺诈故意,要求其退一赔三。对此,商家则表示是因为店铺繁忙,错发珍珠,并非故意欺诈,仅仅是合同履行瑕疵。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商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退货退款,同时不属于合同履行瑕疵,构成欺诈,应当假一赔三。法院判决王女士向商家退还涉案商品,商家退还货款17999.92元,三倍赔偿53999.76元,同时赔偿原告合理开支363.67元。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合同履行瑕疵和欺诈有何区别?法官介绍,二者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隐匿真实情况、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
本案原告王女士购买前与客服曾咨询确认、但收货后发现珍珠项链“货”“证”均不符、证书内容不明确,可认定被告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因此构成欺诈。为何不构成履行瑕疵?法院认为,被告商家作为经销售高档珍珠的专业店铺,本身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却辩称发错货,并错误附带检测证书。且在事发后,商家仍不及时核验并采取补救措施,一个多月后才查监控称员工“发错货”,也不能对“货”“证”不符作出合理解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存在“发错货”,因此被告提出的合同瑕疵履行的抗辩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