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CCTV-1综合频道《今日说法》栏目报道了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破获的一起直播“卖惨”引流虚假广告案件。沙湾分局民警在网络巡查中发现有人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布虚假视频“卖惨”引流。通过深入调查,警方迅速锁定并抓获了一个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发布虚假视频引流的犯罪团伙,其中包括以先某为首的三名成员。
调查显示,犯罪嫌疑人先某等人在多个网络平台注册账号,组织团队编造和发布虚假信息,拍摄虚假“贫困”视频以及进行直播“卖惨”,以此方式为各平台网上店铺代销水果,并从中收取佣金,涉案金额达到400余万元。目前,该团伙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乐山沙湾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了相关立案追诉的标准,包括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