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沙坪坝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2023年,胡某和陈某九个月大的女儿因病在医院治疗后不幸离世。家长委托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刘某处理婴儿遗体。刘某将遗体交给某殡仪馆,殡仪馆工作人员告知刘某,未满三岁的遗体通常没有骨灰,需要作出“无灰”承诺。因此,刘某在遗体到馆通知单上注明“同意火化不看遗体无灰”,并在家属或丧事承办人签字处签名。遗体火化后,胡某和陈某要求殡仪馆提供死者骨灰。殡仪馆表示,根据提交的遗体到馆通知单,他们已同意火化不看遗体且无骨灰。医院则表示,婴儿死亡后,胡某和陈某就后事处理出具了书面承诺书,医院对死者骨灰是否留存并不知情。于是,胡某和陈某将医院和殡仪馆一同告上法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采取合适的火化手段可以保留少量骨灰。婴幼儿遗体火化虽然基本无骨灰,但并不代表完全不能留有骨灰。法院认为,孩子骨灰无法返还,原告夫妇失去了祭奠已亡亲人的特殊载体,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最终,法院判决重庆某医院向胡某、陈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