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保定的王女士与刘先生结婚
婚后多年一直未能生育
二人决定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
2021年11月,两人前往医院冷冻保存了3个胚胎
2022年,王女士进行了第一次胚胎移植手术
但未能成功妊娠
剩余2个胚胎仍冷冻保存在医院
2023年3月13日,刘先生因事故突然离世
王女士想到医院还保存着胚胎
王女士想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生育两人共同的孩子
到医院后却吃了“闭门羹”
医院认为王女士属于单身妇女
按照相关规定,不能对单身妇女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王女士的丈夫已离世
无法签署知情同意书
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必备程序无法完成
自然不能再进行手术
况且孩子一出生就没有父亲
在单亲环境下成长
肯定会对其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带来影响
因此,医院拒绝继续实施移植手术
王女士一纸诉状将保定某医院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
一方面,王女士和丈夫刘先生共同与保定某医院签署了医疗服务合同,夫妻二人在保定某医院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治疗,保定某医院为二人进行了体外受精胚胎培养、囊胚移植以及胚胎冷冻保存,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
胚胎移植手术的最终目的是运用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生儿育女,上述知情同意书应视为夫妇二人对实施胚胎移植治疗的整体性同意,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符合刘某生前意愿,因此不认为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违反知情同意原则。
另一方面,王女士因为意外丧偶,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有别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第三条第十三项“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定中的“单身妇女”。
王女士在丈夫离世后,自愿继续胚胎移植手术,生育两人共同的子女,寄托着妻子对丈夫的无尽思念和对家庭的深厚感情,符合一般的社会伦理道德,理应得到尊重,并保障其生育权。王女士作为母亲,愿意承担生育和抚养孩子的责任,并且夫妻双方的父母都表示了愿意和王某一同抚养教育孩子,目前并无证据表明会严重影响孩子的生理、心理健康或出现社会损害。
最终,法院对王女士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主张予以支持,保定某医院对该判决表示认可,愿意为王女士继续提供辅助生殖医疗服务。
裁判解析
本案中,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虽属合同纠纷,但请求权基础的核心是妇女的生育权。原告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在丈夫去世后自愿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生育子女,系基于慎重考虑作出的权利主张,亦符合一般的社会伦理道德观念。丧偶单身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发生概率低,且与一般因丧偶而发生的“遗腹子”生育类似,不存在对社会秩序产生冲击的后果。丈夫离世后妻子做辅助生殖,客观上会造成所生育子女一出生就没有父亲的现实,且在抚养、教育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但不应单纯据此否决生存配偶一方的生育权。单亲生子带来的生育风险及未来养育子女的压力主要由母亲承担,子女能否顺利成长,母爱因素亦至关重要。在缺乏确切证据证明继续实施胚胎移植会对后代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丧偶妻子一方的生育选择权应当予以尊重。
原告在经历丈夫去世的痛苦后,经过慎重考虑仍然愿意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以期生育二人子女,符合公众普遍认同的传统观念,也没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现行法律规定。意外丧偶属医疗伦理规则未作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对原告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诉求予以支持,依法维护了丧偶妇女生育的权利,符合立法精神和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也有助于其家庭走出阴霾、重燃生活的希望。
极目新闻综合人民法院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