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起判决显示,欧某是江苏某公司员工,2021年7月6日,该公司与欧某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固定期限合同:期限3年,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止。劳动报酬:本合同采用计时形式计发工资,乙方月基本工资为16522元,其他津贴(奖金)2478元。
同日,该公司将上述《劳动合同书》及《员工手册》交由欧某签收。欧某在签收单上注明:“本人欧某确认已知晓公司员工手册为新进人员入职须知,须详细阅读所有内容,并会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本人确认已收到以上资料,并清楚了解劳动合同书及员工手册内容;本人确认劳动合同书为本人亲自签订”。该《员工手册》“第五节薪资奖惩”之“七奖惩内容如下”之“四、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有下列情形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公司将随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赔偿金,造成公司损失或人财物损失的,必须照价赔偿,违反政府法令者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4.1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教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行政处罚者”。
2023年2月26日中午,欧某在某酒店房间内与案外人谌某某以发生性关系的方式进行卖淫嫖娼,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8日,公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欧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0元,并在决定书送达后,送至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拘留期限自2023年2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同日,欧某签收该决定书,并被执行拘留。
该公司了解到欧某被拘留的事实后,于2023年4月1日向其工会委员会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工会通知函》,载明:“因员工欧某在2023年2月违反了相关法律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依公司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相关规定,违反公共治安管理条例,受到行政处罚者,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奖惩制度。如上所述,现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款,自2023年4月1日起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请工会在收到此函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公司将对工会的意见进行研究,最终做出处理决定。如果工会在2个工作日内没有复函,则视为工会同意公司的处理意见,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欧某劳动关系”。后者于同日回复“同意”。同日,该公司向欧某送达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
欧某于2023年5月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6000元;2、2022年3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5241元。
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该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欧某被行政拘留或处罚,且欧某当庭否认受到行政处罚,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充分,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裁决该公司一次性向欧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961.56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中,2023年2月28日,欧某因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公司于2023日4月1日解除与欧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且公司的规章制度已履行了民主制定程序,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故公司无需向欧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961.56元。欧某的辩称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信。欧某的全部请求,均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潇湘晨报记者张沁